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一些供应商会“钻空子”,只是获取了采购文件,未参与采购活动,却多次投诉采购文件,或者为了对中标(成交)供应商进行敲诈勒索而对采购结果进行投诉,或者仅因为未中标(成交)而不断进行投诉,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。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对此建议,虽然看起来投诉“零成本”,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投诉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应该规范投诉。
投诉不成立常见情形有哪些?
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介绍:“供应商常见的投诉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:怀疑评审专家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、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;怀疑中标(成交)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或履约能力;认为中标(成交)供应商恶意低价中标等。遇到此类投诉,财政部门通常会指导投诉人依法依规投诉,补充相关证明材料;如果无法补充,该投诉事项视为不成立。”
“面对供应商的投诉,作为采购人首先我们肯定积极配合,然后才能知道投诉是否属实。其次,配合财政部门的要求,是否需要暂停采购活动。那些查无实据的投诉对采购人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,因为有时我们之前的采购合同已经到期了,但是遇到投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,就需要暂停采购活动。比如,物业合同到期了,因为投诉暂停采购活动,保洁就停滞了;医院采购一些重要的医疗设备,迟迟没有采购回来,也事关患者生命安全。”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综合处干部郭倩认为:“采购人需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,听取集采机构的专业意见,避免设置倾向性条款等,才能减少有效投诉。”
恶意投诉如何认定?
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所有不成立的投诉都属于恶意投诉。关于恶意投诉的认定,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,以下简称94号令)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,投诉人捏造事实;提供虚假材料;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,属于虚假、恶意投诉,应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但不少人认为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到的,多次投诉查无实据的,也属于恶意投诉,这种看法对吗?
“这种情况不属于恶意投诉的认定情形,只能按照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,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。另外,比如采购文件存在一些问题,供应商来投诉,同时敲诈勒索:如果给钱可以放弃投诉,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恶意投诉,这是犯罪行为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威胁手段,强迫他人参与和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,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。”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,9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,我们不要混淆。恶意投诉的认定应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。